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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3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四川深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深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谭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3050号原告四川深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刘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华,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某某,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深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深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深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深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元(减半收取59.5元),由四川深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莉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黎玲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