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张建勋申请执行陈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勋,陈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466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勋,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系个体。被执行人陈建平,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本院在执行张建勋申请执行陈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兆亮审判员 王春林审判员 杨元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泱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