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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03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荣荣等与北京龙祥居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荣,王茹,北京龙祥居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03002号原告张荣荣,女,1994年9月9日出生。原告王茹,女,1992年7月21日出生。被告北京龙祥居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葛布店东里101-2房。法定代表人索辉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荣荣、王茹与被告北京龙祥居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张荣荣、王茹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荣荣、王茹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殿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聂培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