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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初字第1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顾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1438号原告顾某,居民。被告何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顾某承担。审判员  柏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