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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尹祥平与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祥平,程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078号原告尹祥平委托代理人尹跃峰,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峰委托代理人杨波,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祥平诉被告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祥平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祥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祥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尹祥平负担。审判员 杨 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俊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