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尹祥平与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祥平,程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078号原告尹祥平委托代理人尹跃峰,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峰委托代理人杨波,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祥平诉被告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祥平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祥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祥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尹祥平负担。审判员 杨 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俊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