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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阳西县富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梁明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江市富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梁明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233号原告:阳江市富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创业北路小区F幢6号。法定代表人:曾庆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影红,广东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显利,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梁明识,男,汉族,户籍地:阳西县,经常居住地: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江市富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明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江市富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阳江市富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江市富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阳江市富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美然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昌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