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提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胜利油田胜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同利与胜利油田胜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同利等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胜利油田胜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同利,宋中旭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胜利油田胜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号玉景花园西。法定代表人:殷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索林,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蒙,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同利,无业。原审被告:宋中旭,胜利油田中意物业公司职工。再审申请人胜利油田胜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同利、原审被告宋中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东商终字第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胜利油田胜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于爱军审判员 邓卫国审判员 毛国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翠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