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澄民初字第1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张静芬、徐丽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芬,徐丽,陆咏,江阴市康大酒业有限公司,江阴市激情百度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民初字第1368号原告张静芬。原告徐丽。原告陆咏。委托代理人周焕润(受张静芬、徐丽、陆咏共同授权委托),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桦(受张静芬、徐丽、陆咏共同授权委托),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康大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沿河路17号。法定代表人吴彩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磊,江苏裕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言明,江苏裕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激情百度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长江路218号。法定代表人孙盛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静芬、徐丽、陆咏诉被告江阴市康大酒业有限公司、江阴市激情百度娱乐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张静芬、徐丽、陆咏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阴市康大酒业有限公司、江阴市激情百度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张静芬、徐丽、陆咏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静芬、徐丽、陆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原告张静芬、徐丽、陆咏已预交),由原告张静芬、徐丽、陆咏负担。审 判 长 徐芝若审 判 员 金 星人民陪审员 云静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 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