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秀法民初字第03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秀山县荣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田兴亮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秀山县荣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田兴亮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秀法民初字第03009号原告秀山县荣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迎凤路173号,组织机构代码:30514323-X。法定代表人王应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田兴亮,男,1974年5月23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秀山县荣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田兴亮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秀山县荣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120元,由原告秀山县荣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洪军代理审判员 罗万坪人民陪审员 彭洪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