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民初字第2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李绍兴等人与李强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绍兴,王艳明,贾志忠,刘宝娟,李强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民初字第2727号原告:李绍兴,男,1972年3月27日生,汉族,工人,现住乐亭县。原告:王艳明,女,1969年3月9日,汉族,教师,现住乐亭县。委托代理人:王德良,男,1969年6月22日生,汉族,教师,现住乐亭县(系王艳明丈夫)。原告:贾志忠,男,1969年5月20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乐亭县。原告:刘宝娟,女,1969年8月2日生,汉族,居民,现住乐亭县。被告:李强,男,1986年1月14日,汉族,居民,现住乐亭县。委托代理人:史立忠,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绍兴等人与被告李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绍兴等四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学福审判员 韩 勇审判员 李爱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聂存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