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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秀执行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许国树与唐美凤、唐益航、唐秀珍、唐文兰、唐吓完、唐益龙、唐益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国树,唐美凤,唐益航,唐秀珍,唐文兰,唐吓完,唐益龙,唐益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秀执行字第1119号申请执行人许国树,男,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唐美凤,女,195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唐益航,男,1989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被执行人唐秀珍,女,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被执行人唐文兰,男,193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被执行人唐吓完,女,193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唐益龙,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唐益敏,男,199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申请执行人许国树与被执行人唐美凤、唐益航、唐秀珍、唐文兰、唐吓完、唐益龙、唐益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的(2013)秀民初字第10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国树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人民币七十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告知书。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已裁定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小型汽车一辆,且已向公安机关请求协助查找、扣押被查封的车辆,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发送参与分配函一份。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管部门进行调查,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债权。本院认为,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须等待时机扣划,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须等待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扣押,被执行人现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秀民初字第109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邹福春执行员  陈豪杰执行员  唐佳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柳艳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