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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民初字第00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彭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彭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藁民初字第00603号原告李某,住藁城区。被告彭某甲,住藁城区。原告李某诉被告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军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彭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十三香和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李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彭某乙,孩子一直由我抚养到现在。婚后我俩因性格不和,经常吵闹;而且被告经常赌博、喝酒,欠下很多债务,等到年底就有很多人到家中要债。我认为我们没有建立起婚后感情。故起诉离婚;婚生孩子由我抚养,被告出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彭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5年4月3日(农历)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男孩彭某乙,现随原告生活。2014年1月2日(农历)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婚后虽时有争吵,但原、被告已组建家庭十年并生育一子;原、被告分居时间较短,且不存在婚姻法规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被告只要在今后生活中相互尊重,相互谅解,多一份宽容,妥善处理婚姻家庭矛盾,尚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彭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军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申超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