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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21号申请人常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一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故该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平民一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福荣审判员  苟云鹏审判员  王 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