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颜晚姣与李仲坤、李仲胜、罗乾振、谢新作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晚姣,李仲坤、李仲胜、罗乾振、谢新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颜晚姣被执行人李仲坤、李仲胜、罗乾振、谢新作申请执行人颜晚姣与被执行人李仲坤、李仲胜、罗乾振、谢新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仲坤、李仲胜、罗乾振、谢新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仲坤、李仲胜、罗乾振、谢新作下落不明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仲坤、李仲胜、罗乾振、谢新作下落不明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终结,待执行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双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红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文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