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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迁民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广凤梅诉唐山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凤梅,唐山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迁民初字第506号原告:广凤梅,现住迁西县。被告:唐山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法定代表人:李文东,该公司经理。原告广凤梅诉被告唐山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荣兴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凤梅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山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凤梅撤回对被告唐山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3元,减半收取101.5元,由原告广凤梅承担。审判员  李荣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