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行执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祖建华与天津市广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祖建华,天津市广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行执字第161-1号申请执行人祖建华。被执行人天津市广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向阳楼57-1-301号。法定代表人张洁,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祖建华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广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行执字第1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百龄代理审判员 张宝莹人民陪审员 周义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钦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