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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民二初字0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曲雷与焦作市宝丰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雷,焦作市宝丰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二初字00028-3号原告曲雷,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委托代理人陈月月,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湘毅,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市宝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工业产业集聚区东部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毋顺利,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雷(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焦作市宝丰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雷撤回起诉。诉讼费1110元,减半收取555元,保全费524元由原告曲雷承担。审 判 长  肖凌峰审 判 员  崔广华人民陪审员  霍春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亚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