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韩某甲、罗某甲等与陈某丁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甲,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韩某乙,张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179号原告韩某甲。原告罗某甲。原告罗某乙。原告罗某丙。原告罗某丁。原告韩某乙。原告张某。原告陈某甲。原告陈某乙。原告陈某丙。以上十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超武,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陈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甲、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韩某乙、张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诉被告陈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甲、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韩某乙、张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甲、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韩某乙、张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甲、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韩某乙、张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撤回起诉。邮寄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韩某甲、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韩某乙、张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宋艳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文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