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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朱祥喜申请秦正显相邻排水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祥喜,秦正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朱祥喜,男,云南省永平县人。被执行人:秦正显,男,云南省永平县人。申请执行人朱祥喜与被执行人秦正显相邻排水纠纷一案,已由永平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4)永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干警做被执行人秦正显的工作,被执行人秦正显自动拆除了其建盖于原、被告双方排水通道上的厕所,并疏通了排水通道,有执行前及执行后的现场照片。本院将执行结果告之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朱祥喜无异议,本案已执行到位,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永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文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茂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