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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民一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一初字第510号原告赵某某,女,现住公主岭市。被告李某某,男,现住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荣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