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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商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与齐元亮、孙双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商初字第9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住所地为沂源县城鲁山路61号。法定代表人张继刚,行长。委托代理人郑作远,该单位职工。被告齐元亮,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孙双碟,女,1982年11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与被告齐元亮、孙双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1元,减半收取67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孟凡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