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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1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郑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仙民初字第1919号原告郑某甲,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XX晃,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陈某,女,198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林文慰,仙游县大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原告郑某甲诉被告陈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德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XX晃、被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文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就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于2004年3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4年10月8日生育女儿郑某乙,于2011年5月15日生育儿子郑某丙。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北京现代越野车一辆。原、被告由于缺乏充分的了解,且性格差异较大,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不休,双方于2012年分居生活至今。2014年5月间,原、被告签订了一份自愿离婚协议书,但事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辞,不肯办理离婚手续,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请求:1、判准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郑某乙、儿子郑某丙均判归原告抚养,由原告承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3、共同财产:北京现代越野车一辆归原告所有。被告陈某辩称,1、原告诉状中所述的结婚情况及生育子女时间等某。2、原告所主张的离婚理由歪曲事实,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在婚姻前前后后均不存在缺乏了解和感情不和的事由。被告认为,现在家庭稳定,而且已生育一对子女,为了子女和家庭,被告总是百般迁就,希望原告能回心转意,所以被告不同意离婚。至于2014年5月9日的离婚协议,也是被告一时冲动,后来想到子女尚年幼,便不想因此而毁灭家庭,所以当时就拒绝按手印,不同意离婚。3、至于共同财产方面,原告主张也是不符合事实的,因被告不同意离婚,所以不予以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后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于2004年3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4年10月8日生育女儿郑某乙,于2011年5月15日生育儿子郑某丙。2014年5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自愿离婚协议书,但事后因被告反悔,而没有办理离婚手续。2015年3月9日,原告以婚后原、被告因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自2012年分居至今,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等为由,而诉至本院请求处理,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的意见。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当事人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界限。原告主张婚后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自2012年分居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因被告予以否认,故对于原告主张的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的事实,本院依法不予认定。因此,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因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被告结婚至今有十多年时间,且已生育了子女,双方对婚姻家庭理应持理智、慎重的态度,正确处理好夫妻关系和家庭矛盾,只要双方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让互谅,增强沟通,并以家庭子女为重,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是可以维持下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郑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后收取为人民币一百二十三元,由原告郑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德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添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