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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诉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赵庆福与马庆德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庆福,马庆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诉保字第181号申请人:赵庆福,居民。被申请人:马庆德,居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赵庆福与被申请人马庆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庆福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马庆德名下的银行存款8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赵庆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马庆德名下的银行存款85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章元审 判 员  郭富舜人民陪审员  马树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晓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