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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任长荣、刘清华、刘清波与陵县华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长荣,刘清华,刘清波,陵县华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陵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任长荣,女,1963年3月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清华,女,1988年3月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清波,女,1995年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陵县华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利华,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任长荣、刘清华、刘清波与陵县华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4月13日将申请人申请执行的(2014)陵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陵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红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玉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