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垦商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郑方群与青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方群,青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商初字第99号原告:郑方群,女,汉族。被告:青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方群与被告青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方群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方群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方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71元,减半收取9735.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郑方群负担。审判员 孙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亚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