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莱城民申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陈少龙、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少龙、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少龙,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司成雷,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申字第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陈少龙。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鲁中东大街**号。法定代表人:于富海,理事长。一审被告:司成雷。一审被告:李杰。再审申请人陈少龙因与被申请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审被告司成雷、李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莱城商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陈少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韩继萍审判员 张月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延昌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