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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辽宁牧昌国际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沈阳润达嵘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牧昌国际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润达嵘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556号原告:辽宁牧昌国际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县横道河子乡上石村。法定代表人:白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关生,系辽宁汇安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润达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承德路12号。法定代表人:朱虹,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莉,系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辽宁牧昌国际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润达嵘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29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以冻结担保人白冰银行账户290,000元作为对被告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担保人白冰的银行账户人民币290,000元(招商银行北陵支行,卡号为46×××66);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沈阳润达嵘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 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蕴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