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商初字第0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启东市康乐豆制品厂与王敏敏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启东市康乐豆制品厂,王敏敏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商初字第0287号原告启东市康乐豆制品厂(普通合伙),住所地启东市南阳镇康乐村四组。执行事务合伙人钱美萍。委托代理人陈健,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敏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启东市康乐豆制品厂与被告王敏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启东市康乐豆制品厂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启东市康乐豆制品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东市康乐豆制品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桢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施芊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