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0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邵某某诉邵某海、邵某平、邵某和、邵某利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邵某海,邵某平,邵某和,邵某利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1032号原告邵某某。被告邵某海。被告邵某平。被告邵某和。被告邵某利。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与被告邵某海、邵某平、邵某和、邵某利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艺潼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