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恢字第0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志军与被执行人陈永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军,陈永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恢字第00020-2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军,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陈永安,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刘志军与被执行人陈永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宣执恢字第00020-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永安银行存款5000元,并于2015年4月10日扣划了2500元。现申请人刘志军与被执行人陈永安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永安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