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菅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菅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525号原告:菅某某,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身份证号码×××。被告:刘某某,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菅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菅于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菅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判员 温 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于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