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何丽梅与李希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363号原告何某,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李某,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何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德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认为,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双方因文化背景、生活习惯、性格、身体××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双方经常争吵。原告与被告已经无法共同生活,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交往半年多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以与被告文化背景、生活习惯、性格、身体××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双方经常争吵,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交往半年多登记结婚,双方婚前具备较好的感情基础。从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综合分析,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如双方珍惜过去的感情、双方的夫妻关系是可以维持的,应给予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婚姻生活来之不易,被告也应当审视自己的行为是否有不当之处,有则改之,珍惜这个和好的机会,重建家庭温暖。望原、被告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以宽容理性的心态面对困难,遇事多商量、多沟通,妥善处理家庭矛盾,搞好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何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何某已预交),由原告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德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晓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