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王某诉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730号原告:王某。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青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英启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