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洪民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罗时凤与汪小军、汪小凤、谢丹阳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时凤,汪小军,汪小凤,谢丹阳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717号原告罗时凤,女,生于1972年7月25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勇,系遂宁市射洪县万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小军,男,生于1973年11月21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告汪小凤,女,生于1966年3月28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告谢丹阳,女,生于1993年10月12日,汉族,新疆温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时凤与被告汪小军、汪小凤、谢丹阳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时凤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时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时凤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440元,由原告罗时凤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晓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翟苓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