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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中民辖终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朱平与淮安市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淮安市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平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辖终字第000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南路134号。法定代表人周斌,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平,公司职员。上诉人淮安市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的(2015)淮开民初字第59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中,原审被告淮安市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本案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淮安市清浦区淮海南路134号,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涉房屋为不动产,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教园区月季花园小区,原审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淮安市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淮安市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淮安市清浦区淮海南路134号,应当属于淮安市浦浦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朱平未作答辩。本院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商品房销售合同所涉的商品房为不动产,其所在地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教园区月季花园小区,在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故从合同履行地和不动产所在地的角度出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本案应移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青审判员 王百川审判员 孙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靖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