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终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徐州市汉泉山庄业主委员会与徐州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州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州市汉泉山庄业主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13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哨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市汉泉山庄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刘高甫。上诉人徐州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市汉泉山庄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4)铜民初字第2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查,上诉人徐州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经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发出催缴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全民审 判 员 张 伟代理审判员 程 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苗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