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民初字第00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00640号原告任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任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常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戴瀚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