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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初���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唐莉萍与汾阳市龙泉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罗志军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莉萍,汾阳市龙泉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罗志军,胡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初字第1093号原告唐莉萍,女,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汾阳市龙泉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汾阳市峪道河镇(原化工厂陶瓷厂),注册号141182012051511。法定代表人罗志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卫志平,山西源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志军,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吕梁市汾阳市。委托代理人卫志平,山西源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琳,女,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委托代理人蔺芳芳,山西源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唐莉萍与被告汾阳市龙泉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罗志军、胡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罗志军、胡琳在提交���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以被告汾阳市龙泉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所在地即汾阳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被告罗志军于2013年2月7日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唐莉萍现金壹佰万元整(100万),落款有罗志军签字。被告罗志军、胡琳于2014年11月10日出具还款意向协议书一份,被告胡琳在本案借款行为中是担保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因被告汾阳市龙泉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及被告罗志军居住地均为汾阳市,故本案应移送汾阳市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罗志军、胡琳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汾阳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建堂人民陪审员  武义君人民陪审员  李 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