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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执字第00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张宝明与何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明,何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0739号申请执行人:张宝明,男,196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何杰,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执行张宝明与何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瑶民一初字第044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郝 勇审 判 员  吴 扬代理审判员  李晓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从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