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白杰与哈尔滨四海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杰,哈尔滨四海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白杰,男,1964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四海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赣水路187号。法定代表人张庆,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白杰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四海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4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杰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本金697万元及利息487900元、案件受理费3200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土地及房产的档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4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相关法律规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晓江审判员 刘文彬审判员 刘 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