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知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黄民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知刑初字第4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暂住深圳市福田区。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月23日被逮捕。辩护人傅勉凌,广东元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检刑诉〔2015〕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傅勉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至12月,被告人黄某租用深圳市福田区动力小区3栋102房,雇佣他人,从事制造、销售假冒苹果品牌手机活动。被告人黄某从市场回收旧苹果品牌手机及假冒苹果手机外壳等配件,然后在福田区动力小区3栋102房内对所回收手机进行清理、维修、更换假冒配件(手机后盖、外壳等),制作成全新假冒苹果手机,随后对外销售,非法牟利。2014年12月16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在深圳市福田区动力小区3栋102-2房抓获被告人黄某,并当场查获已翻新好准备销售的全新假冒苹果手机57部、用于翻新的假冒苹果手机配件一批以及翻新制假工具一批。经鉴定,上述57部假冒苹果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6000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发表辩���意见称,一、被告人黄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二、涉案手机尚未销售,未对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实质性的侵害,也没有对消费者造成损失,被告人黄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在量刑上应予以考虑;三、被告人黄某是初犯;四、被告人黄某患有肺结核,继续关押可能会延误治疗。综上,被告人黄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对其判处缓刑有××情的治疗,避免传染其他羁押人员,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黄某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第6281379号“”和第5621463号“”商标由苹果公司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九类,包括移动电话机等,注册有效期限分别为2010年4月28日至2020年4月27日、2010年4月14日至2020年4月13日。2014年7月至12月,被告人黄某未经苹果公司许可,从市场收购���手苹果手机及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外壳、屏幕等配件,雇佣他人在其租赁的深圳市福田区动力小区3栋102房,对收购的二手苹果手机通过检测、换壳等方式进行翻新,然后将翻新好的手机对外出售牟利。2014年12月16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在深圳市福田区动力小区3栋102-2房抓获被告人黄某,并当场查获手机57部[其中已翻新好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52部(5s14部、5代2部、4s14部、4代22部)]、手机配件一批以及翻新工具一批。经鉴定,上述52部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价格为人民币56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涉案物品照片、被告人黄某的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查缉经过、商标注册证等物证、书证,证明查���的手机型号、数量及涉案注册商标情况;2、证人徐某、魏某的证言,其中证人徐某证称深圳市福田区动力小区3栋102房分成5间,其租其中一间,另外一间也有人在做翻新手机,但互不相干,做好的手机都放在自己房间;证人魏某证称其受雇于被告人黄某,被告人黄某从市场收购二手苹果手机及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外壳、屏幕等配件,然后交给其更换配件、检测,再由被告人黄某对外销售;3、苹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确认涉案的5部苹果4s手机为未经翻新的苹果原装旧手机,其余52部手机均为假冒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手机;4、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其对从事翻新、组装苹果手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5、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证明涉案52部手机鉴定��格为人民币56000元;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苹果公司第6281379号“”、第5621463号“”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限内,该注册商标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人黄某通过购买二手手机及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配件,雇请工人对二手苹果手机进行清洗、更换新外壳、新后盖等方式翻新手机并对外销售牟利。被告人黄某通过上述方式翻新的手机与第6281379号“”、第562146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移动电话机等属同一种商品,翻新好的手机上的“”、“”商标与第6281379号“”、第5621463号“”注册商标相同。被告人黄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苹果公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56000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指控的犯罪数额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变更。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基本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黄某从事犯罪的时间、犯罪金额、社会危害、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6日至2015年9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之产品依法没收,交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缴获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严 伟 晖人民陪审员 彭 风人民陪审员 姚 敬 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庄晓民(代)李明哲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