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川刑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王利平组织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汉川刑初字第00064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利平,无业。2014年9月30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应城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晓云,湖北松竹梅律师事务所律师。汉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川检公诉刑诉(201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利平犯容留他人卖淫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铁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利平及辩护人李晓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王利平在自己经营的位于汉川市城区西湖大道的“布衣水会休闲中心”内,容留多名女子卖淫,直至被警方抓获。被告人王利平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利平容留他人卖淫,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能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吴某甲(因本案事实以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被告人王利平经电话联系,双方约定由吴某甲组织卖淫人员,王利平负责提供场所,招聘服务人员,以“布衣水会休闲中心”的名义,开展色情服务,所获得的嫖资双方按一定比例分成,双方对休闲中心共同进行管理,并由王利平支付场地租金及所有人员的住宿与饮食开支,吴某甲负责卖淫人员的分成。2013年7月11日晚11时许,公安机关查获了该休闲中心,现场抓获了吴某、欧阳某、程某、赵某、韦某、吴某等6名卖淫人员,刘某等4名嫖娼人员。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利平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证人吴某甲、黄某、雷某、吴某乙、欧某、程某甲、赵某、韦某、吴某丙、刘某甲、刘某乙、程某乙、刘某丙、余某甲、余某乙、林某、周某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补充侦查说明,被告人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利平以雇佣、容留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王利平虽未直接组织妇女从事卖淫活动,但主观上其事前有与吴某甲协商组织妇女卖淫的故意,客观上双方进行了协商,并由被告人王利平负责提供场所,招聘工作人员。二人对“休闲中心”共同实施管理,共同分享利益。因此,被告人王利平的行为符合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被告人与吴某甲为组织卖淫罪的共犯,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利平以容留卖淫罪的指控不准确,本院不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利平起主要作用,为主犯,应依其地位作用予以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利平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19年9月2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志雄审 判 员 颜新国人民审判员 张茂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学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