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和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周秀平、向军林与向军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秀平,向军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和民初字第173号原告周秀平。被告向军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北路62号。负责人黄建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秀平与被告向军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秀平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周秀平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秀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周秀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周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何玉南书 记 员 周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