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郭州生与郭海英、郭风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315号原告XXX,男,195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代理人刘玉琴,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X,女,195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XXX,女,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XXX、XX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原告XXX负担。审判员 徐苗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丽娟-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