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4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李国新与李国辉、王永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新,李国辉,王永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4388号原告李国新,男,1973年6月16日生,汉族,司机,住榆树市。被告李国辉,男,1966年9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榆树市。被告王永艳,女,1967年9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新诉被告李国辉、王永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新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德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单海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