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恢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李其秀与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丹阳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东执恢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李其秀,成年,居民。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丹阳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锋,社区主任。申请执行人李其秀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丹阳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93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其秀与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丹阳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