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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王树仲与豪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豪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树仲,韩忠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1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豪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泉秀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淑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广涛,该公司法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树仲,农民。委托代理人庞万良,天津津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韩忠,农民。委托代理人周振领,天津津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豪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一初字第4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豪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石广涛、被上诉人王树仲的委托代理人庞万良、被上诉人韩忠的委托代理人周振领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一初字第49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292元,退还上诉人豪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姚 玉代理审判员 姚 琦代理审判员 豆 艳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松涛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