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江奎锋与王国权、廖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奎锋,王国权,廖秋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民初字第366号原告江奎锋,男,汉族,经商,住龙岩市永定区。委托代理人阙韵滨,龙岩市永定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国权,男,汉族,经商,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廖秋燕,女,汉族,医生,住龙岩市永定区。原告江奎锋与被告王国权、廖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奎锋的委托代理人阙韵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国权、廖秋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奎锋诉称,2014年8月26日,被告王国权、廖秋燕因生意资金周转之需要,向原告短期借款30000元。原告同意了被告的借款请求,并将30000元现金交给了被告。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二被告在借条上签字,写上了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及联系电话,被告廖秋燕还在借条的下方签上了“本人收到现金叁万元整”的字样。由于是短期借款,故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但被告表示一定尽早还清借款。但是,原告没有想到,当原告向二被告催促还款时,二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时至今日已有五个多月。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当初的承诺,原告已经无法再相信被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如下诉讼请求:1、二被告立即共同归还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该借款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国权、廖秋燕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原告江奎锋对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借条一份,证明被告王国权、廖秋燕因生意经营需要缺乏资金于2014年8月26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的事实。被告王国权、廖秋燕未提交证据。本院对证据的分析与认证: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已依法向被告王国权、廖秋燕送达,被告王国权、廖秋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供书面质证意见及反驳证据,视为其自愿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认定,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本院对本案的事实作如下认定:2014年8月26日,被告王国权与被告廖秋燕向原告江奎锋借款30000元,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本人王国权因生意资金周转之需要,兹向江奎锋借到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借款到期后,若本人未按期还本付息,本人愿意承担出借方因追讨借款所需的全部费用,具体包括:诉讼费、律师费、保全申请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借款人:王国权廖秋燕2014年8月26日”。被告王国权与被告廖秋燕均在《借条》的借款人栏上签名,被告廖秋燕还在《借条》的下方签署“本人收到现金叁万元整”。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归还借款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王国权、廖秋燕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江奎锋借款3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由二被告共同签名出具的《借条》为据,本院予以确认,该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借款中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该借款应认定为不定期无息借款,被告经原告催告后未归还原告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国权、廖秋燕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江奎锋借款30000元及从2015年1月23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王国权、廖秋燕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王国权、廖秋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童秉湘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