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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执恢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苏燕芳与陈建明、凌伟冲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宝)盖章-(财产申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燕芳,陈建明,凌伟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执恢字第327号申请执行人苏燕芳。被执行人陈建明、凌伟冲。本院作出的(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63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陈建明、凌伟冲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执行局。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柳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创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