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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执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2015)宾执字第216号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黄海、潘华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海,潘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宾阳县宾州镇城中区东五里**号。法定代表人韦武真,该联社主任。被执行人黄海。被执行人潘华东。本院在执行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黄海、潘华东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黄海、潘华东没有按照本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已依法扣划上述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直至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宾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伟成审判员  韦乃彪审判员  陈俊儒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昊 微信公众号“”